公告日期:2024-06-12
公告编号:2024-017
证券代码:430487 证券简称:佳信捷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王献文 董监高 董事
执行法院:全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赣 0729 民初 1534 号
立案时间:2024 年 2 月 29 日
案号:(2024)赣 0729 执 202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全南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4 年 4 月 16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赣州市椒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献文 2021 年 10 月 27 日签
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解除;二、被告王献文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赣州市椒点食品有限公司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滞纳金
公告编号:2024-017
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 17218.28 元;三、被告王献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位于全南县工业园二区的全南三扬电子有限公司宿舍楼一楼案涉租赁房屋,搬离被告王献文的机器设备、拆除被告王献文添附的隔墙、天花板、水池、烤房,并将租赁房屋交付原告赣州市椒点食品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赣州市椒点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16 元,由被告王献文承担 375 元,由原告赣州市椒点食品有限公司承担41 元,原告赣州市椒点食品有限公司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 3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王献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375 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董事王献文先生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可能对公司声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除此外并不会影响公司经营活动。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包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王献文先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符合担任董事的任职要求,如其未能消除失信被执行人情形,公司将尽快召开董事会进行改选。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经公司了解,王献文先生正在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工作。
四、备查文件
公告编号:2024-017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记录。
江西佳信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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