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2-08
公告编号:2021-005
证券代码:430488 证券简称:东创科技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 月 2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力士”)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志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获取律师信息、未获取律师事务所信息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曾善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钱颖刚律师、李东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杭州东创汇全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创汇全”)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曾善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钱颖刚律师、李东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曾善平
公告编号:2021-005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钱颖刚律师、李东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何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钱颖刚律师、李东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黄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钱颖刚律师、李东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9 月 25 日,欧力士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由欧力士向公司购买
了一批网关及无线 AP 设备,再由欧力士租给公司使用,并签署了编号为P2019070134 号《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编号为 L2019070134 号《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欧力士为出租人,公司为承租人,东创汇全、曾善平、何军和黄伟为连带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欧力士按照公司要求将租赁物放置于指定地点,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出
具《租赁物验收证明书》,并确认起租。2019 年 9 月 30 日,欧力士按照买卖合
同约定向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公司向欧力士出具《款项收讫证明》确认已收到全部款项。
根据租赁合同约定:(1)租赁设备购买总价为人民币 5,972,148.00 元;(2)
租赁保证金 562,860.00 元;(3)租期 24 个月,每期 1 个月;每期租金 187,620.00
元;(4)各期租金的支付日以《支付预定表》为准。
现公司未按时支付第 15-16 期租金,东创汇全、曾善平、何军和黄伟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为此欧力士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1-3 项诉请总金额为 1,328,554.79 元)
1.请求判令公司向欧力士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 375,240.00 元(第 15 期至第
16 期)以及未到期租金 938,100.00 元(已扣除租赁保证金 562,860.00 元),共
公告编号:2021-005
1,313,340.00 元;
2.请求判令公司向欧力士支付租赁物期末购买价款 1,000.00 元;
3.请求判令公司向欧力士支付逾期违约金 14,214.79 元(以每期到期未付租
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5.4%的标准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及延迟违
约金(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5.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4.请求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以及欧力士为行使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权利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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