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0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银河证券作为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未在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存在被终止挂牌风险 否
2 涉及重大未决诉讼仲裁 否
3 公司及关联方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创科技”)因公司
未能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2020 年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5 月 6 日起被实施
停牌。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4.5.1 第(三)项之规定,挂牌公司出现“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之情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终止其股票挂牌。公司未能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之前披露《2020 年年度
报告》,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2、东创科技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传票,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开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与被告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曾善平(第二被告)、何军(第三被告)、黄伟(第四被告)、杭州东创汇全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第五被告)因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事宜发生纠纷,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 18,341,548.59 元,利
息 133,735.46 元,合计 18,475,284.05 元(利息暂算至 2021 年 7 月 28 日)。2021
年 7 月 29 日至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和相关人民银行规定另行计付。
(2)请求判令第二、三、四、五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原告对编号为 2020 年高新(质)字 20200001 号、2021 年高
新(质)字 2021001 号质押合同项下的质物(应收帐款)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截至本报告日,该案件已开庭,但尚未进行判决。
3、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现:(1)2021 年 9 月 7 日,公司法定代
表人曾善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被限制高消费,执行法院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
法院,案号为(2021)浙 0108 执 3087 号,执行金额 3,405,600 元;(2)2021
年 9 月 26 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善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被限制高消费,执行法院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浙 0106 执 4451 号,执行金额
100,000 元;(3)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善平被列为被执
行人,且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善平被限制高消费,执行法院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
院,案号为(2021)浙 0108 执 3387 号,执行金额 2,638,906 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创科技尚未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披露,故主办券商进行风险提示。
二、 对公司的影响
1、东创科技未能按期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创科技未能披露相关公告,公司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3、东创科技被列为被执行人,且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善平被限制高消费,对公司声誉及经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多次督促公司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公司治理情况,及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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