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结华、阮翰林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安徽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3日上午9:30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学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35,00.6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2、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和2019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议案。
3、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议案。
6、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张晓健 李结华
阮翰林
二○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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