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2
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
关于
山东大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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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5 月
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
关于山东大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大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大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 14 点在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驾山
路 70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潘兴琦律师、张国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山东大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陈述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召开本次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2023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
站上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已经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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