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430503 证券简称:双环电感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蚌埠市双环电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30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 交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蚌埠市双环电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补充规定,
公司召开监事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挂牌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出罢免的建议等监督职责,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独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可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必要时可以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通过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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