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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30 18:43:27 股吧网页版
双环电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430503 证券简称:双环电感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蚌埠市双环电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3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蚌埠市双环电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为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性文件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蚌埠市双环电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联系。

第三条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
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
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
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长应当保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
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制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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