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8
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年度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报字[2023 ]第 ZE10270 号
关于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年度导致非标准审计意
见事项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报字[2023 ]第 ZE10270 号
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陵牧业”)2022 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并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E10267 号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 号》的相关要求,我们就上年度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在本年度的消除情况说明如下:
一、上年度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项的具体内容
截至上陵牧业 2021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经债权人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宁夏回
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裁定生效,针对
债务偿还方案尚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我们尚无法准确预计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杨斌担保责任的具体金额。我们无法判断上陵牧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因上述事项承担的担保责任以及对财务报表可能造成的影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因此我们对贵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发表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陵牧业对如何消除对持续经营的重大疑虑作出了披露,我们认为,以上预计负债及上陵集团等二十家公司破产重整方案经债权人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法院裁定生效。截至报告日债务偿还方案尚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这种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上
陵牧业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上陵牧业对持续经营事项披露的充分性存疑。
二、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的消除情况
(一)对华融华侨担保事项
2016 年 1 月,上陵牧业及子公司以编号为贺国用(2014)第 60057
号农业开发用地使用权及编号为贺兰县房权证洪广镇字第 20134771号房屋、其它定着物、奶牛及子公司部分奶牛等为控股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000.00 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人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2017 年 1 月,上陵牧业及子公司以部分奶牛为控股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8,500.00 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人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就上述两笔担保,2020 年 6 月 29 日,华融甘肃分公司将两笔债
权转让给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华侨),并
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通知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21 年 4 月 28 日,华
融华侨起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其他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担保人即上陵牧业在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项下承担担保责任。
2022 年 3 月 7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2021)宁 01 民初 868 号】、【(2021)宁 01 民初 869 号】驳回
华融华侨的诉讼请求。华融华侨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继续上诉。华融
华侨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
对本案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 2021 年 12 月 29 日,华融华侨与上陵集团原股东史信、史
仁、史俭、史俨、上陵集团及重整管理人签订的《债转股协议》约定,上陵牧业及部分子公司对华融华侨未实现退出的债权金额的差额,以上陵牧业与华融华侨签订的抵押协议和办理的抵押登记为准。
华融华侨撤回上述后,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对华融华侨担保责任
的重大不确定事项已消除。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陵牧业根据
上陵集团及下属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的金额及预计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回收金额,计提的自身预计负债余额 19,267.81 万元为合理估计。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华融华侨对上陵集团有抵、质押资产
尚在处置过程中,上陵牧业该部分担保责任尚未解除,上陵牧业仍需
根据预计未来需承担的担保责任及预计可追偿金额计提预计负债。(二)与自然人杨斌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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