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27
关于对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公司一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 189 号
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陵牧业)董事会:
我部在挂牌公司 2022 年年报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关于其他应收款与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你公司 2022 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末,你公司其他应收款
-应收上陵集团等 20 家公司 138,219,277.45 元,信用减值准备余额132,745,794.06 元,计提比例 96.04%,应收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97,385,288.39 元,未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上述其他应收款系因你公司承担为关联方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恒安汽销”)、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克萨斯汽销”)及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国贸”)提供的担保责任而被主债务人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划扣的款项。
2018 年因你公司关联方卓恒安汽销、雷克萨斯汽销无法偿还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借款,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通过司法程序划扣你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98,436,203.15 元。你公司将上述款项作为应收你公司控股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款项。2019 年你公司按照“中企华评咨字(2021)第 3212 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对上述债权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190,578,129.51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终 1074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越权代表行为,你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债权人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在订立案涉担保合同时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因此黄河银行应将多划转的97,385,288.39 元返还给你公司。你公司据此转回信用减值准备97,385,288.39 元,并将应收控股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款项 97,385,288.39 元调整为应收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97,385,288.39 元。
2018 年,因你公司关联方上陵国贸无法偿还宁夏中卫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借款,宁夏中卫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司法程序对你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货币资金进行诉前保全。截至 2022 年末,已经划扣资金为 37,168,362.69 元,你公司确认为应收控股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款项 37,168,362.69 元,并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35,696,495.52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关于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将其他应收款-应收上陵集团等 20 家公司 138,219,277.45 元作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请你公司说明在承担卓恒安汽销、雷克萨斯汽销、上陵国贸担保责任后采取的相关追偿措施,若上述主体均已纳入控股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 20 家公司破产重整范围内,请说明你公司
申报债权情况(包括不限于:申报对象、债权性质、债权确权金额),并结合控股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 20 家公司最终破产重整方案的具体内容,说明控股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在重整方案中预留偿付其占用你公司资金的相关资源,若有,结合具体偿付方案及资源相关价值,说明你公司对其他应收计提的信用减值准备是否恰当、准确。若无,说明你公司未来催收上述占用资金的具体方案。
2、关于预计负债
根据你公司 2020 年度报告,2020 年末你公司预计负债-对外提供
担保金额合计 349,594,258.45 元,其中因承担原实际控制人史信向自然人杨斌借款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确认预计负债 156,916,203.84 元。
你公司所持有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及存货对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质)押担保,因上述两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你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确认预计负债 192,678,054.61 元。
2022 年,史信、史仁、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杨斌、华茂顺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以控股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董事长史仁以及宁夏上陵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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