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29
公告编号:2021-034
证券代码:430507 证券简称:ST 苏玺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苏州苏玺文化旅游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2 月 1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 月 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袁梦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袁梦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苏玺文化创意(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钧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琼,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1-034
苏州苏玺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苏玺文化创意(上海)有限公司与员工袁梦华存在其他合同纠纷,合同金额 18,000 元,袁梦华提起上诉,
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立案,要求苏玺文化创意(上海)
有限公司支付其劳务费 18,000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与被告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签订《抖音达人签约合作协议》,后原告为
被告承接石家庄滨海房地产拍摄房地产抖音项目,原告一共拍摄 18 天,劳务费用为 1,000 元/天,拍摄完成后,被告拖欠款项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演出劳务费 18,000 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1 月 15 日,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达成调解。苏
玺文化创意(上海)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8 日之前支付袁梦华 18,000 元。
公司已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支付该款项。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21 年 1 月 15 日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 月 15 日作出的民
事调解书,判决结果如下:
原告袁梦华与被苏玺文化创意(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计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演出劳务费 18,000 元。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签订《抖音达人签约合作协议》。后原告为被告
承接石家庄滨江房地产拍摄房地产抖音项目,原告一共拍摄 18 天,劳务费用为1000 元/天。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苏玺文化创意(上海)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8 日之前支付原告袁梦
华 18,000 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告编号:2021-034
截至公告日,全资子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之日,全资子公司已履行了支付义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之日,全资子公司已履行了支付义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沪民初 1630 号)》;
《起诉状》。
苏州苏玺文化旅游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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