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15
证券代码:430529 证券简称:恒成工具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 为保障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证监会公 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在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将信息披露文
件及备查文件经主办券商审查,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公 司 在 其 他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的 时 间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披 露 平 台
(http://www.neeq.com.cn 或 http://www.neeq.cc )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4.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和本制度规
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5.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6.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7.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