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公告编号:2024-010
证券代码:430539 证券简称:扬子地板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扬子地板”)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充分。本议案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行相关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和执业资格,在以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的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不具有关联关系,亦不具备其他利害关系,能够满足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工作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补充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4-010
我们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查,一致认为:
本次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公司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该项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正常商业行为,并按照公允性的原则进行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补充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袁帅
独立董事签字:闫绪奇
202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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