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18
公告编号:2024-023
证券代码:430539 证券简称:扬子地板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
购并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扬子地板”)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对《关于公司回购并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获授人员共计 50 人,由于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及《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回购并注销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0000 股。《关
公告编号:2024-023
于公司回购并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袁帅
独立董事签字:闫绪奇
202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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