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25
- 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68号
关于对大连翼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大连翼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兴节能) ,住
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12号9层2号。
邓军,男,1966年9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
张蕾,女,1976年5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翼兴节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21年11月, 翼兴节能全资子公司大连翼兴建筑工程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兴建筑)与大连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辽宁东戴河新区中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发生3
起诉讼,累计金额为20,258,056.18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
- 2 -审计净资产的60.75%。2022年4月25日,翼兴节能补充披露
上述重大诉讼事项。
2022年4月,翼兴建筑与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
合同纠纷发生诉讼,涉及金额11,390,230.29元,占挂牌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7.14%。2022年5月27日,翼兴节能补
充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
二、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未及时披露
2021年,翼兴节能多个银行账号被法院裁定冻结,相关账
户实际被冻结金额合计805,349.36元。公司未及时披露,后于
2022年4月25日补充披露了上述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年1月3日发布)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六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 (2021年11月12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邓军、董事会秘书张蕾未
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
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 3 -对翼兴节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董事长邓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董事会秘书张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 、 《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
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
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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