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1-11
公告编号:2023-001
证券代码:430541 证券简称:翼兴节能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大连翼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1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1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1月9 日,公司收到辽宁绥中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 日作出的
(2021)辽 1421 民初 6090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大连翼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辽宁东戴河新区中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告编号:2023-001
大连翼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辽宁东戴河新区中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大连翼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法院已于 2022 年 12月 30 日做出判决。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650 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 650 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止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在案涉工程款范围内享受优先受偿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施工合同;二、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279 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350 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款项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4、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805760 元合同总额
15530258.58 元-已建成工程价款 5200000 元乘以 7.8%。5、判令本案诉讼费 57300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险费 21000 元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开发建设的“东戴河观澜项目一批次外檐保温涂料工程进行施工”双方就涉案工程签订合同书,原告按照约定已经完成部分工程向被告主张进度款 650 万元,但被告始终拒绝付款,由于被告违约行为,原告解除涉案合同。现被告已经就案涉工程支付 150 万元商票以及 170 万元农民工工资尚有 330 万工程款未能支付。故诉讼至法院。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东戴河观澜项目一批次外檐保温涂料工程合同;
二、被告辽宁东戴河新区中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后立即给付原告大
连翼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欠款 2790000 元(利息的给付从 2021 年 11 月
23 日以 3500000 元为基数至 2022 年 11 月 24 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公告编号:2023-001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2 年 11 月 2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279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偿还之日止);
三、被告辽宁东戴河新区中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后立即给付原告大连翼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可得损失 100000 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维持公司稳定的现金流量,为今后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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