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4
关于维持对大连翼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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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4 号
申请人:大连翼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关于终止大连翼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挂牌的决定》(股转发〔 2023〕 229 号), 向我司申请复核。
该决定认定, 大连翼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兴
节能) 未能在持续督导协议解除后的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对翼兴节能作出终止挂牌决定。
申请人对上述决定存有异议并申请复核, 复核主要理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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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 公司并非主观上愿意与持续督导券商因为费用问题解除督
导协议,主要由于疫情及恒大破产等客观因素使经营出现暂时
性困难。目前公司经营已恢复正常。
复核会议审议认为, 翼兴节能确实存在“与主办券商解除持
续督导协议,且未能在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的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以相关主客观理由申请免责并无
规则依据。 此外,经查, 翼兴节能同时存在未能按照规定披露
2022 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行为,同样触发了强制终止挂牌的
情形。 翼兴节能提出的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等因素,不影响我司
作出终止挂牌决定。
综上,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股转发〔 2023〕 229 号对大连翼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终止挂牌决定。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12 月 4 日
报送: 证监会公众公司部,稽查局。
抄送:大连证监局。
分送: 法律事务部, 挂牌公司管理一部,存档。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 2023 年 12 月 5 日印发
打字:马德明 校对:陈嘉亮 共印 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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