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430545 证券简称:星科智能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山东星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星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星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且按
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须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该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予以付款;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
资产品。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要资金的部分,经公司董事
会决议及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变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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