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0
证券代码:430561 证券简称:齐普光电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深圳市齐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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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修订〈深圳市齐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齐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深圳市齐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公司银行信用管理和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20]20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齐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决策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公司
下属企业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
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视同为对外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遵循本决策制度之规定。
第七条 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第二章 对外担保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决议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关联方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的单项或现有存续的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本制度第九条关于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或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对外担
议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第十三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尽可能全面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全面分析担保事项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予以详尽披露。
第十五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项授权之外的所有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签署同意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责任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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