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5-06 15:38:50 股吧网页版
兴港包装: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06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211 号
致: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了《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6 日上午 9:00 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
(港下)兴港北路 15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曹敏丰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6,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

2、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均具备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关于预计 2022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除上述议案之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