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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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211 号
致: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了《无锡市兴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6 日上午 9:00 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
(港下)兴港北路 15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曹敏丰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6,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
2、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均具备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关于预计 2022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除上述议案之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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