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7
公告编号: 2024-020
证券代码:430590 证券简称: 晶 宝 股 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关于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法律责任。
一、更正概述
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 6月13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
披露了《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经审查,公司对公告有关内容做如下更正:
二、更正具体内容
更正前:
2、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投资基金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 年第78号),个人股东、投资基金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 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 股补
缴税款 0.1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由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原因导致中国结算在派发时无法代扣合格境外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将与股东自行协商税款缴纳事宜。
(3)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之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更正后:
2、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投资基金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个人股东、投资基金持股1个月(含1个月)
公告编号: 2024-020
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根据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0.900000元。
(3)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之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其他相关说明
除上述内容调整外,《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后的公告与本公告同时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
特此公告。
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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