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8
证券代码:430594 证券简称:ST 盈光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3 月 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3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于 2023 年 05 月 17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0)粤知民初 3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雄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姓名或名称: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雄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蒋建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研发管理人员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姜发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同行业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一”)及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二”),原告二为原告一的全资子公司。两原告近二十年以来,一直投资超精密模具研发、设计、制造以及超精密生产工艺开发、设计。两原告技术秘密活动中,有一项活动型腔压缩成型模具制作技术(简称“压缩模技术”)以及相应生产工艺是 5G 配套相关核心技术之一,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蒋建设(以下简称“被告一”)在原告二就职期间,是两原告在技术秘密即压缩模技术以及相应生产工艺的研发管理人员,管理和持有两原告所有相关设计图纸和工艺流程方案文档(包括压缩模技术的技术秘密图纸和工艺流程文档)。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从 2016 年 3 月
开始委托两原告利用两原告的压缩模技术生产超薄、高亮度导光板。2017 年 1月开始,原告二给被告二批量供货,被告一作为两原告的员工,负责具体实施相应工作。被告二于 2017 年 3 月开始与两原告协商从两原告获得生产超薄、高亮度导光板的压缩模技术以及相应生产工艺的相关技术许可。被告一从原告二离职以后,被告二就没有再继续委托两原告生产超薄、高亮度导光板,也没有继续与两原告协商从原告一获得生产超薄、高亮度导光板的压缩模技术以及相应生产工艺的相关技术许可事宜。
被告二借委托两原告生产超薄、高亮度导光板的机会,挖走两原告的技术部门管理人员被告一,被告一违反两原告员工手册中的商业秘密保密要求将两原告研发的压缩模技术以及相应工艺泄露给被告二,被告二在明知的前提下通过被告一非法窃取两原告技术秘密,并利用两原告技术秘密制作活动型腔压缩成型模具用于自行生产超薄、高亮度导光板,并通过申请专利非法公开两原告技术秘密。
根据2020年9月24日两原告通过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芙蓉路 5 号的被告二住所处,进行相应证据保全过程,确认被告一
从原告二离职以后至今一直在被告二处工作。
两原告认为,两被告非法泄露、窃取、持有、使用两原告的活动型腔压缩成 型模具制作技术以及相应工艺相关的技术秘密,均已经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蒋建设、被告二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一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二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蒋建设、被告二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一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二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5006.766 万人民币(伍仟零陆万柒仟陆佰陆拾元人民币)(暂计至 2019年年底);
三、请求判令被告一蒋建设、被告二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一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二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 1,000,000 元人民币(壹佰万元人民币);上述两项一共 5106.766万人民币(伍仟壹佰零陆万柒仟陆佰陆拾元人民币)(暂计至 2019 年年底);
四、请求判令被告二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科技日报刊登声明其使用的活动型腔压缩成型模具制作技术(简称压缩模技术)来自于原告一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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