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08
公告编号:2023-024
证券代码:430607 证券简称:大树智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南京大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4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3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6 日出具的(2023)鄂
01 知民初 63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6 日出具的(2023)鄂
01 知民初 64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6 日出具的(2023)鄂
01 知民初 65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新平科烟草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3-024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乡市鑫德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瑛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雄篆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萌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南京大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李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7 月 27 日河南新平科烟草机械有限公司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
“一种条盒翻转装置”(专利号:202220695860.1)实用新型专利。
2021 年 12 月 24 日新乡市鑫德机械有限公司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一
种烟包阻退装置”(专利号:202121248567.2)实用新型专利。
2020 年 8 月 14 日上海雄篆技术有限公司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一种
烟包入盒系统”(专利号:201921605443.8)实用新型专利。
河南新平科烟草机械有限公司(原告)、新乡市鑫德机械有限公司(原告)、上海雄篆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分别以南京大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侵害其对应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河南新平科烟草机械有限公司(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一种条盒翻转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专利号:202220695860.1),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判令被告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半成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和模具;判令被告承
公告编号:2023-024
担对原告的经济及惩罚性赔偿50万元,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1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新乡市鑫德机械有限公司(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一种烟包阻退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专利号:202121248567.2),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判令被告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半成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和模具;判令被告承担对原告的经济及惩罚性赔偿50万元,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1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3、上海雄篆技术有限公司(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一种烟包入盒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专利号:201921605443.8),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判令被告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半成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和模具;判令被告承担对原告的经济及惩罚性赔偿 150 万元,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11 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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