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0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北路 347 号国金中心一期 27、28 层
电话:(86-25)68515000 传真:(86-25)68516601 邮编:210019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 接受江苏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下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江苏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按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有关监管机构予以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已于2024年4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江苏瀚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等必要事项。《通知》
载明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7 日,与会议日期间隔少于 7 个交
易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9 日上午 10 点在苏州工业园汀兰巷
183 号 7 栋 B 座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与《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肖峻涛先生主持,就《通知》
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数为 76.763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631%。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与表决的提案共计 10 项,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并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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