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9
证券代码:430615 证券简称:华工创新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大连华工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因公司战略安排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将持有的江苏古斯翰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 40%的股权(对应的 400 万注册资本,已实缴注册资本 310 万,尚未
实际缴纳 90 万)以 294.69 万元的价格(按该股权实际投资额累加按比例持有
未分配利润比例金额作为交易价格)转让给江苏长能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江苏古斯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 重大资产重组,说明如下: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及 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 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 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 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第三十五条规定:(一)计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
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四)公众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公司 12 个月内出售资产的相关事项: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出售了持有的
江苏古斯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的股权,属于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出售,须纳入累计计算。
公司对江苏古斯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直以联营企业核算,上述交易不属于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情形。
公司 2022 年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总资产为人民币 87,228,492.84
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38,080,498.03 元;公司 2023 年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总资产为人民币 84,252,950.34 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39,023,378.29 元。
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拟出售的江苏古斯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 20%股权的账面价值为 0 元;截止 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拟出售的江苏
古斯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0%股权的账面价值为 2,486,313.67 元,占 2022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总资产额、净资产额的比例分别为2.85%、6.53%,占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总资产额、净资产额的比例分别为 2.95%、6.37%。
2023 年 11 月转让的江苏古斯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股权对应的注册
资本为 200 万元(未实际缴纳);本次拟转让的江苏古斯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 40%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为 400 万元(已实缴注册资本 310 万,尚未实际缴
纳 90 万),最近 12 个月内合计转让持有的江苏古斯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60%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为 600 万元(实缴 310 万元),占 2022 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总资产额、净资产额的比例分别为 6.88%、15.76%,占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总资产额、净资产额的比例分别
为 7.12%、15.38%。
综上,本次交易未达到上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将参股公司江苏古斯翰新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0%的股权转让给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