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17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法普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法普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法普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法普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法普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3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议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3 年 3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刊登了《上海法普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荐,由公司董事姬荣云女士主持。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
全体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名,代表股份总计16,640,44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1.5382%。该等股东均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
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并于会议召开前进行了登记。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8、《关于预计 2023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10、《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2、《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验证,股东大会对上述十二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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