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2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优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优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优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优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优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议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 年 3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刊登了《上海优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荐,由公司董事张刚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代表股份总计 15,526,55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0801%。该等股东均于 2024 年 4 月 3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
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并于会议召开前进行了登记。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072,8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0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453,7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92%。该议案获得通过。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072,8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0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453,7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92%。该议案获得通过。
3、《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5,072,8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0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453,7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92%。该议案获得通过。
4、《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072,8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0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453,7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92%。该议案获得通过。
5、《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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