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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2 16:25:20 股吧网页版
ST派芬: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1-12


公告编号:2020-038

证券代码:430639 证券简称:ST 派芬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 月 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2 月 2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修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继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长生、黑龙江太平洋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本案为二审。

2019 年 2 月 18 日,上诉人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
以下简称“哈船动力”)四名董事马修真、曹洪亮、张小磊、任德伟伪造董事会决议,免去孙继超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职务,聘任马修真为哈船动力总经理兼任法定代表人并办理了工商信息变更登记。

公告编号:2020-038

被上诉人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于 2019 年 3 月向哈
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哈船动力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做出的董事
会决议的召集程序明显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第 22 条之
规定,依法应当被撤销,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哈船动力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作出的
董事会决议及任免文件。

2019 年 11 月 28 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 0103 民初 11482
号民事判决,判决哈船动力 2019 年 2 月 18 日第 1 次董事会决议及 2019 年 2 月
18 日任免文件均不成立。

哈船动力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 0103 民初 11482 号民事
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3 日收到上诉状。
公司已经披露一审情况(公告编号:2020-003)。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上诉人请求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 0103 民初 11482 号民
事判决,驳回一审原告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开庭审理。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0 月 13 日作出
的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作出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减半收取 50 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告编号:2020-038

公司将申请本案判决结果的执行,由孙继超先生继续担任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暨总经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哈船动力不配合公司审计工作,致使公司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审计范
围受限,公司 2018 年及 2019 年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通过一审及二审,法院已经裁定 2019 年 2 月哈船董事会决议选举马修真为
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无效。

公司将向法院申请对本案有关判决的执行,变更法定代表人暨总经理为孙继超。
(二)本次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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