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1-20
公告编号:2021-002
证券代码:430639 证券简称:ST 派芬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纪律处分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给予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1 年 1 月 19 日
生效日期:2021 年 1 月 14 日
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
措施类别:纪律处分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派芬”、“挂牌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 323 号 702-60 室。
孙继超,时任董事长。
杨旭,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公告编号:2021-002
1、未按期披露 2020 年中期报告
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ST 派芬未披露 2020 年中期报告。
2、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挂牌公司 2017 年至 2019 年存在 8 起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未及时披露。其中,
挂牌公司、哈尔滨哈船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船动力”)与黑龙江省大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正投资”)因合同纠纷,大正投资于2019年12月27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涉案金额4,890.82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 307.42%。此外,挂牌公司在2017-2019 年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涉诉汇总金额不准确。
挂牌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第三十七条,《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
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孙继超、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杨旭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业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
挂牌公司及孙继超、杨旭提出以下申辩理由:1.请求仅处分董事长本人,不处分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以免影响公司正常运转及信息披露;2.因挂牌公司已经失去对子公司哈船动力的控制,对于 2018-2019 年哈船动力发生的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事项,不能承担全部责任,请求一并处理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我司认为,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中期报告及其他重大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中期报告及其他重大信息,因子公司失去控制而未能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前述申辩理由并不构成中期报告以及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的免责事由。
公告编号:2021-002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2 条、第 6.3 条及《信息
披露规则》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给予孙继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给予杨旭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 □否 √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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