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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19:05:18 股吧网页版
上海底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430646 证券简称:上海底特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审议并通过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为董事会,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务。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人及相关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

第二章 披露的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如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财务报告无需审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
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
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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