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430646 证券简称:上海底特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审议并通过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母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明确职责,维护公 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底特精 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由公司实际控制的、依据我国境内法律法规
和境外有关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一方拥有或控制,通过独资成立或全资收购设立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不
含 50%)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子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份低于50%,但通过协议控股或相对控股而能够实施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公司不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根据公司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参股公司《公司章程》等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
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
司的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经营目标和战略规划的框架下,根据子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独立行使经营和管理权,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对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计划行使监督和考核权。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涉及公司决议、内控制度及业务流程的规定,子公司应严格遵照执行。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行业、区域等实际情况,制定人事薪酬、绩效考核、财务行政等经营管理制度并经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通过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生效。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统一管理子公司事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协办。
第二章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决定或提名公司派驻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公司派驻子公司人员超过 2 人的,应组成派驻组,并指定 1 人担任组长,由组长统筹相关管理决策事务。
第九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提交子公司董事会
(执行董事,下同)、股东会审议后,按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产生。
第十条 各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变动、薪酬制度应
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力,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和责任,保证子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二)协调公司与子公司的相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三)切实维护公司及子公司的利益,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
(四)列入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总经理沟通, 由总经理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五)母公司的派出人员参与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表决事项,应由派驻组组长提前组织派驻人员沟通并统一意见,并报公司董事长确认后再进行表决。或由董事长授权开放表决,即指派驻人员根据各自专业背景、知识的判断分别在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
(六)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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