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公告编号:2024-075
证券代码:430646 证券简称:上海底特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权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该等安排符合市场惯例,有利于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及未来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健全了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对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措施,相关责任注意为确保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
了相应承诺,前述分析及相应的填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有效稳定股价,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招股书等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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