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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30 02:27:27 股吧网页版
上海底特: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430646 证券简称:上海底特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审议并通过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
止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及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
资金、资产和资源,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严格控制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行为发生。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机构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
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因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
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使用: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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