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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3 17:49:36 股吧网页版
上海底特: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3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 10:00-12:00 在江苏省太仓市胜泾路 169 号 4 楼会议室召开。上海汉盛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参加了会议并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
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定召集,并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2024 年 5 月 13 日上午 10:0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所载如期在江苏省太仓市胜泾路 169 号 4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胡震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册等相关资料,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9,391,1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640%。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人员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391,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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