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01
公告编号:2021-021
证券代码:430660 证券简称:益佰环保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天津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1】25 号)
收到日期:2021 年 11 月 29 日
生效日期:2021 年 11 月 22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天津证监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出具警示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1-021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未按规定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
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七十七条
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处罚对公司当前生产经营无显著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处罚未涉及到财务罚款,未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各项法律法规的学习,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公告编号:2021-021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1】25 号)
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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