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1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东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的合法合规意见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二零二三年六月
目 录
一、关于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意见...... 2
(一)公司股票挂牌时间已满 12 个月...... 2
(二)回购方式符合规定的说明...... 2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2
(四)关于回购价格、回购规模、回购资金安排、回购实施期限安排合
理的说明 ...... 3
二、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必要性的意见 ...... 4
(一)本次回购的目的...... 5
(二)股价情况与公司价值分析...... 5
三、关于本次回购价格合理性的意见 ...... 5
(一)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5
(二)公司财务指标情况...... 6
(三)挂牌以来股票发行情况...... 6
(四)同行业公司情况...... 6
四、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行性的意见 ...... 7五、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完成后是否可能触发降层情形及相关风险应对措施的合
理性...... 7
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 8
合肥东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芯通信”、“公司”),证券
简称:东芯通信,证券代码:430670,于 2014 年 3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作为东芯通信的主办券商,负责东芯通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合肥东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方案》(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方案》”),东芯通信拟通过要约方式,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和减少注册资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国元证券对东芯通信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其申请回购股份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意见
(一)公司股票挂牌时间已满 12 个月
经核查,东芯通信于 2014 年 3 月 28 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公司股票挂牌时间已满 12 个月,符合《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司股票挂牌满 12 个月”的规定。
(二)回购方式符合规定的说明
经核查,公司目前交易方式为集合竞价交易,本次要约回购价格为固定价格 2.20 元/股,公司拟采用要约回购方式面向全体股东回购部分公司股份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以现金方式支付要约回购股份的价款,符合《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挂牌公司实施要约回购,应当公平对待公司所有股东”、第四十一条“要约回购应当以固定价格实施”、第四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要约回购股份的价款”等相关规定。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
并报表资产总额为 293,910,314.76 元,其中流动资产 103,894,759.77 元;负债总额 15,502,456.14 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278,407,858.62 元,其中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合计 278,407,858.62 元;资产负债率 5.27%,处于较低水平。
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39,600,000.00 元,按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
数据测算,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期末余额
的比例分别为 13.47%、14.22%和 38.12%。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货币
资金余额 88,474,967.14 元,可为公司本次回购提供资金保障,公司整体流动性良好,偿债能力较强,短期内不存在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
综上,公司实施本次股份回购预计不会对挂牌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后公司仍具备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回购股份实施后,挂牌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四)关于回购价格、回购规模、回购资金安排、回购实施期限安排合理的说明
根据东芯通信《回购股份方案》,本次回购价格、回购规模、回购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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