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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7-08 17:05:07 股吧网页版
ST鼎浩:江海证券关于如皋市鼎浩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08


江海证券

关于如皋市鼎浩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江海证券作为如皋市鼎浩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公司及关联方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否

2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经主办券商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ST 鼎浩与其子公司如皋市青年氢燃
料发动机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的信息显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如皋市青年氢燃料发动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中原科创电子分公司货款 588000 元及利息(自 2017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1.5
倍计算;自 5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二、被告如皋市鼎浩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如皋市青年氢燃料发动机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9680 元,由被告如皋市青年氢燃料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19360 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中原科创电子分公司交款账号:32050164723600000595-047387;被告如皋市青年氢燃料发动机有限公司交款账号:32050164723600000595-047388;被告如皋市鼎浩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交款账号:32050164723600000595-047389)。”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二、 对公司的影响

ST 鼎浩目前已处于停产、停业状态,公司人员流失严重,公司管理层无法履职,公司持续经营和公司治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预计公司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 主办券商提示

ST 鼎浩存在多项风险事项,主办券商已多次尝试联系 ST 鼎浩的相关人员
并对 ST 鼎浩进行了现场走访,均未能与公司的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截至本风险提示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主办券商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进一步提示相关风险。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主办券商提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并审慎作出投资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开信息查询记录。

江海证券
2021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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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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