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Shanghai)
关于
上海天佑铁道新技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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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7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天佑铁道新技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天佑铁道新技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佑铁道新技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上午 10:00 时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赵威律师、黄靖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天佑铁道新技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召开本次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即
2022 年 6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上发布公告
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上午 10:00 时在公司办
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3、经核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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