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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8 22:29:45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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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12 号
关于给予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
德清县武康镇逸仙路 265 号。
赵刚,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时任总经理。
杨立,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时任副总经理。
汪贤中,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张庆,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持股 5%以上股东、 时任
董事。
刘毅,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持股 5%以上股东。- 2 -
经查明, 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数
控)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恒立数控于 2014 年 4 月 11 日挂牌, 挂牌时存在股份代持情
形, 涉及 310.25 万股, 占挂牌时股本总额的比重为 7.05%。 赵刚、
杨立、 汪贤中、 张庆、 刘毅等人参与挂牌时的股份代持事项。
恒立数控 2015 年度定向发行时存在发行对象代他人持有股
份的情形, 涉及 555.30 万股, 占定向发行股票的比例为 50.48%,
占定向发行后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10.10%。 杨立、 汪贤中、 张庆
等人参与定向发行时的股份代持事项。
恒立数控挂牌转让期间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涉及 753.88 万
股。 赵刚、 杨立、 张庆等人参与该时期股份代持事项。
截至 2024 年 1 月 29 日, 上述股份代持已经解除并补充披露
完毕。
恒立数控在挂牌时、 定向发行时、 挂牌转让期间存在股份代
持情形, 未及时披露,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试行) 》 (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第四条、 第十一条、 第
二十八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
行) 》 (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业务细- 3 -
则》 ) 第三条的规定。
赵刚参与挂牌时、 挂牌转让期间相关股份代持事项, 并且知
悉定向发行时部分股份代持事项,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杨立、 张庆参与挂牌时、 定向发行时、 挂牌转让期间相关股
份代持事项,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
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汪贤中参与挂牌时、 定向发行时相关股份代持事项, 未能忠
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刘毅参与挂牌时相关股份代持事项,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我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恒立数控、 赵刚、 杨立、 汪贤中、 张庆、 刘毅通报批评
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恒立数控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4 -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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