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08
- 1 -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 2024〕 123 号
关于对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梅倩歆, 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恒立数
控) 董事、 总经理。
周正礼, 恒立数控董事、 副总经理。
李建峰, 恒立数控董事。
金忠远、 卢勤俭, 恒立数控时任董事。
童悦川、 傅志明, 恒立数控监事。
刘国平、 张晓红、 马晶晶、 计连刚, 恒立数控时任监事。
陈梁, 恒立数控时任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2 -
楼华娟, 恒立数控财务负责人。
潘华丰, 恒立数控副总经理。
沈小琴, 恒立数控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 恒立数控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恒立数控于 2014 年 4 月 11 日挂牌, 挂牌时存在股份代持情
形, 涉及 310.25 万股, 占挂牌时股本总额的比重为 7.05%。 刘国
平等人参与挂牌时的股份代持事项。
恒立数控 2015 年度定向发行时存在发行对象代他人持有股
份的情形, 涉及 555.30 万股, 占定向发行股票的比例为 50.48%,
占定向发行后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10.10%。 金忠远、 刘国平、 童
悦川、 计连刚、 陈梁、 楼华娟等人参与股份代持事项, 傅志明参
与股份代持事项并于代持期间担任监事, 梅倩歆、 张晓红、 沈小
琴等人作为发行对象参与股份代持事项。
恒立数控挂牌转让期间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涉及 753.88 万
股。 梅倩歆、 周正礼、 金忠远、 李建峰、 卢勤俭、 刘国平、 童悦
川、 张晓红、 马晶晶、 陈梁、 楼华娟、 潘华丰、 沈小琴等人参与
股份代持事项。
截至 2024 年 1 月 29 日, 上述股份代持已经解除并补充披露
完毕。
刘国平、 金忠远、 童悦川、 计连刚、 陈梁、 楼华娟、 梅倩歆、- 3 -
张晓红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其涉及的股份代持披露违
规负有责任,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
行) 》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试行) 》 (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 第三条的规
定。
周正礼、 卢勤俭、 李建峰、 马晶晶、 傅志明、 潘华丰未能忠
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其涉及的股份代持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沈小琴对其涉及的股份代持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违反了《业
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第三条的
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以及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梅倩歆、 周正礼、 金忠远、 卢勤俭、 李建峰、 刘国平、 童
悦川、 张晓红、 马晶晶、 计连刚、 傅志明、 陈梁、 楼华娟、 潘华
丰、 沈小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 4 -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恒立数控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
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4 年 7 月 29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