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1
证券代码:430686 证券简称:华盛控股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1 月 3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长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1 月 30 日,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安徽华盛科技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盛控股”)收到天长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皖 1181 民初 5057 号】,公司与安徽尚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尚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美电气”)、王福美、林桂华、盛义良、董秀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天长市人民法院受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华盛控股
法定代表人:钱文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尚美电气
法定代表人:王福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王福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林桂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盛义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实际控制人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董秀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实际控制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追偿权纠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代偿款四笔共 4,888,967.38 元,及资金占用费。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涉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保全费及保险费等一应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华盛控股,曾经分别于 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11 月期间
为被告尚美电气提供四笔贷款担保,并因担保导致原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共达 4,888,967.38 元,分述如下:
1、为被告尚美电气取得委托贷款 500 万元,华盛控股等向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振担保”)提供反担保而导致原告代偿。
2014 年 3 月 27 日,被告与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
科投”)、浦发银行合肥支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被告向安徽科投及浦发银
行合肥支行借款 500 万元,借款期限 2014 年 3 月 27 日至 2015 年 3 月 30 日止。
同日,天振担保与安徽科投签署担保协议,为被告借款提供担保;同日,华盛控股、王福美、林桂华、盛义良及董秀华分别与天振担保签署反担保协议,自愿为被告借款向天振担保提供反担保。
因被告尚美电气到期未归还借款,天振担保为其代偿债务本息合计7,226,786.68 元。后天振担保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长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作出(2019)皖 1181 民初 305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
告尚美电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天振担保代偿款 7,226,786.68 元及资金占用费(共 13 笔,自实际代偿之日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华盛控股、盛义良、董秀华、王福美、林桂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截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原告因上述担保累计代偿金额 724,304.67 元。
2、为被告尚美电气向李隽借款 300 万元,华盛控股等对借款本息提供担保而导致原告代偿。
2014 年 6 月 20 日,被告尚美电气与李隽签订《借款合同》,向李隽借款 30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4 年 6 月 20 日至 2014 年 6 月 27 日,借款月利率为 3%(2014
年 10 月 24 日双方协商利率调至 2.5%),并由华盛控股、王福美及盛义良对借款
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因被告到期未归还借款,仅支付利息至 2015 年 5 月 17 日。后李隽向天长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长市人民法院在 2016 年 8 月 18 日作出(2016)皖 1181
民初 234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李
隽借款本金 300 万元及利息(从 2015 年 5 月 18 日起,按年利率 24%计算至还款
之日止);2)、华盛控股、王福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