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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18 17:18:44 股吧网页版
华瑞核安: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北京华瑞核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18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18 层
01,18/F, Emperor Group Centre, Ding No.12D Jian 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Tel.: 86-10-65142061 Fax: 86-10-85110955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瑞核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华瑞核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华瑞核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訾冬雪律师、高
文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上
午 9:30 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华瑞核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议程及相关议案、决议等文件,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1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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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提议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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