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津宇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的意见
主办券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零二三年十月
目 录
一、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3
二、本次回购股份必要性的意见......5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的合理性......6
四、关于本次回购可行性的意见......7五、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及股权结构的变动是否可能触发降层情形及相关
风险应对措施的情况说明...... 8
六、其他事项说明......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津宇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的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主办券商”)作为北京津宇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宇嘉信”、“公司”)的主办券商,负责津宇嘉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持续督导工作。
津宇嘉信拟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光大证券对本次回购股份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一)股票挂牌时间已满 12 个月
津宇嘉信股票于 2014 年 5 月 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司股票挂牌满 12 个月”的规定。
(二)回购股份后,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不少于 2,750,000 股且不超过 5,500,000 股,占公司目
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4.25%-8.50%,根据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及拟回购价格上限,预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7,150,000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根据公司披露的 2023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货币资金 10,862,625.32 元(其中使用受到限制的货币资金
1,491,489.88 元,为履约保函保证金),应收票据 8,516,736.23 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40,435,461.83 元。本次预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7,150,000 元,公司资金可以覆盖本次回购金额上限。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23 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为 10,939,569.34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836,468.11 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资产负债
率(合并)为 12.13%,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截至 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已
没有短期借款。根据公司出具的资金情况及资金测算说明,公司短期内无大额资金需求,应付供应商货款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属于循环额度。虽然因季节性等周期因素的影响上半年没有实现盈利,但公司客户主要为铁路、轨道交通、电网领域的知名企业,商业信誉较高,历史上发生坏账损失的比例很小,因此,应收账款能为公司实现持续经营提供稳定的现金流,也能为回购股份提供资金保障。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稳定,不会因本次回购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回购股份实施后,挂牌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三)回购方式符合规定
经核查,公司目前交易方式为集合竞价交易,拟以竞价方式回购股份,面向全体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至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公司最近一次交易发生在
2023 年 10 月 25 日,二级市场收盘价为 1.88 元/股,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
回购方案之日,挂牌公司二级市场存在收盘价格,具备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条件,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截至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之日,挂牌公司股票无收盘价的,不得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及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应当面向公司全体股东,不得采用大宗交易、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
(四)回购实施期限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津宇嘉信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4 个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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