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大华核字[2024]0011011399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目 录 页 次
一. 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1-2
二. 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期重大会计差 1-4
错更正专项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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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期 重 大 差 错 更 正 专 项 说 明 的
审 核 报 告
大华核字[2024]0011011399 号
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种业公司”)编制的《前期重大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一.管理层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5号——财务信息更正》(股转公告〔2023〕356 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中江种业公司责任包括:(1)识别前期会计差错,对已识别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适当的更正处理,确保更正后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地列报和披露相关信息;(2)真实、准确地编制并披露《前期重大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中江种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前期重大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鉴证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要求我们遵守执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前期重大差错更正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会计资料与文件、检查会计记录以及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中江种业公司编制的《前期重大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已按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5 号——财务信息更正》(股转公告〔2023〕356 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对中江种业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四.对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专项审核报告仅供中江种业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相关的信息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吴琳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陶秀珍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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