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11
证券代码:430738 证券简称:ST 白兔湖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ST 白兔湖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 号
收到日期:2020 年 11 月 9 日
生效日期:2020 年 11 月 5 日
作出主体:安徽证监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当事人: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兔湖或公司),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
汪舵海,男,1974 年 5 月出生,时任白兔湖董事长、总
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刘昌近,男,1979 年 11 月出生,2013 年 11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白兔湖董事、财务总监,2016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白兔湖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吴德芳,男,1965 年 7 月出生,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白兔湖董事、财务总监,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2 月
任白兔湖财务总监,住址:安徽省桐城市大关镇。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一、白兔湖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白兔湖虚增 2015 年度利润 4,000 万元,导致 2015 年年
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一、白兔湖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祥实业)、安徽威牛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牛铸业)、安徽鳌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鳌头实业)为汪舵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从股权转让、人事等方面来看,安徽宜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同贸易)受到白兔湖及汪舵海的控制,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3 号)第三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关于关联方的认定,宜同贸易为白兔湖的关联方,两者之间的资金往来,构成关联
交易。
2014 年 5 月初至 2017 年底,白兔湖与关联方华祥实业、
威牛铸业、鳌头实业、宜同贸易之间发生多笔关联资金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14 年 5 月初至 2014 年底,白兔湖向上述关联方累计
支出资金 272,199,211.47 元,同期累计收到上述关联方资金 271,859,910.47 元,截至 2014 年底,上述关联方占用的资金期末余额为 339,301.00 元。
2015 年度,白兔湖向上述关联方累计支出资金
339,813,019.51 元 , 同 期 累 计 收 到 上 述 关 联 方 资 金
340,097,583.31 元,截至 2015 年底,上述关联方占用的资金期末余额为 54,737.20 元。
2016 年度,白兔湖向上述关联方累计支出资金
399,423,873.60 元 , 同 期 累 计 收 到 上 述 关 联 方 资 金
364,086,032.81 元,截至 2016 年底,上述关联方占用的资金期末余额为 35,392,577.99 元。
2017 年度,白兔湖向上述关联方累计支出资金
269,203,570.11 元 , 同 期 累 计 收 到 上 述 关 联 方 资 金
28,638,075.38 元,截至 2017 年底,上述关联方占用的资金期末余额为 275,958,072.72 元。
对于上述关联资金交易,白兔湖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也未履行及时披露的法定义务,亦未在 2014 年至 2017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除此之外,白兔湖未在 2014 年至 2016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四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未在 2017 年年
报中披露宜同贸易的资金占用情况。
二、白兔湖虚增 2015 年度利润 4,000 万元,导致 2015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 12 月 1 日,白兔湖与桐城市经济开发区某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城某发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
借入 5,000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 2015 年 12 月 1 日至
2016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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