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17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衡阳金化高压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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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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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衡阳金化高压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衡阳金化高压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会议资料;
2、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本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根据 2023 年 3 月 21 日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衡阳金化高压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衡阳金化高压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星期四)15:00 在衡阳市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丰大道 15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2 日 15:00 至 2023 年 4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衡阳金化高压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人,代表股份 37,155,4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4.85%。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股份 37,151,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4.84%,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
登记日(2023 年 4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4,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11 名,代表股份 1,605,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23%。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15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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