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公告编号:2024-022
证券代码:430755 证券简称:华曦达 主办券商:世纪证券
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以及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提交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2023 年年度报告》及《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均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事项;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的规定,未发现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所包含的信息存在不符合实际的情况;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4-022
二、《关于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 2023 年年度财务报表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度的财务情况,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考量,决定 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具有合理性;决策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针对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做出的专项报告真实的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4-022
经审阅,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受聘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的财务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 2024 年度拟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20,000 万元,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担保系公司正常经营发展所需,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该议案的决策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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