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0
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
2023年4月
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接受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委托,指派周英律师、孙皓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已经存在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如下保证及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说明,其所提供的事实、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对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材料等均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有关副本资料或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对有关会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性资格。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定在2023年4月20日,召开通知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信息披露平台。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会议
通知的时间、方式、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4月20日上午9:30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四联绿色能源中心二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琪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包括: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持有公司股数共计47,340,79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66,000,000股的71.7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
3、见证律师周英、孙皓晨。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 审议《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 审议《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 审议《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审议《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 审议《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7、 审议《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审议《关于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9、 审议《关于制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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