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8-28
公告编号:2020-041
证券代码:430759 证券简称:ST 凯路仕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1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1 月 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马智恒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祖锋、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路仕公司或者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邓永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瑞、黄晓君、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诉讼代表人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尹正友)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纠纷起因:原告马智恒与被告凯路仕公司普通债权确认纠纷;
公告编号:2020-041
基本案情:原告马智恒与凯路仕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永豪签署《借款合同》,同时与凯路仕公司违规签署《保证合同》,约定凯路仕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凯路仕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进入破产程序之后,马智恒向凯路仕
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经过审查出具《马智恒债权申报审查意见》对马智恒申请的债权不予确认,马智恒对债权审查意见提出书面异议,管理人再次不予确认,马智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 20264016 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依据:原告与被告签署的《保证合同》有效,被告应对依法履行《保证合同》。(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答辩状基本内容 1、《保证合同》未履行任何决策程序,且马智恒是非善意相对人,该合同对凯路仕公司无效,且不存在《九民纪要》第 19 条规定的例外情况;2、若《保证合同》对凯路仕公司无效,凯路仕公司无需承担过错责任。(六)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已经一审结案,法院判决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但是因凯路仕公司对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应对邓永豪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即 10,116,120 元。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4 月 3 日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3 月 24 日作出的
(2019)粤 0112 民初 12335 号,判决结果如下:
1、确认原告马智恒对被告凯路仕公司享有债权 10,116,120 元。
2、驳回原告马智恒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管理人将按照公司重整计划中参照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方式予以清偿。
公告编号:2020-041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自 2018 年开始陷入债务危机后停止经营,2019 年 3 月 18 日进入破产
重整程序,故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对于已确认的债权,根据公司重整计划,债权人可以选择 5%的现金清偿,或者选择以股偿债(股份来源于实际控制人邓永豪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股份以及其他中小股东调整的 55%的股份)。故对财务方面无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19)粤 0112 民初 12335 号判决书。
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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