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18
公告编号:2022-034
证券代码:430762 证券简称:华佑畜牧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山东华佑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2 年 10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9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无棣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黄河三角洲融鑫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孟德坡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肖蒙、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棣荣昌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华佑畜牧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智诚农牧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荣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田荣秀、张志海、尹玉哲、田荣秀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3 月 28 日荣昌物流向无棣农商行借款 500 万元,融鑫集团为该笔借
款以自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荣昌物流未清偿借款,无棣农
商行于 2019 年 10 月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做
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荣昌物流向无棣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 801125 元及逾期利息。无棣农商行对融鑫集团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经过两次竞
公告编号:2022-034
拍均流拍。2021 年 10 月 21 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书,将融鑫集团
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价 4702264.34 元抵债给了无棣农商行。
2018 年 3 月 1 日融鑫集团与荣昌物流、华佑畜牧、智诚农牧签订了《反担
保合同》,约定自融鑫集团代荣昌物流向无棣农商行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 关费用等后华佑畜牧、智诚农牧对上述债务进行清偿。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荣昌公司向原告融鑫公司支付代偿款 4702264.34 元
及违约金(以 4702264.34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0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2.请求判决被告华佑公司、智诚公司、田荣秀对第 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方负担。(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开庭前,我公司未收到任何应诉通知书或受理通知书。本次诉讼
信息系公司从法院公告得知案件已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开庭。随后公司主动联
系法院取得了《民事判决书》(2022 鲁 1623 民初 2117 号)。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收到无棣县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9 月 29 日作出的《民
事判决书》(2022 鲁 1623 民初 2117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无棣荣昌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河 三角洲融鑫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 4702264.34 元;被告山东华佑畜牧股份有限 公司、山东智诚农牧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荣秀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无棣荣昌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二、被告山东华佑畜牧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智诚农牧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河三角洲融鑫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自
2021 年 10 月 27 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4702264.34 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偿还后,有 权向被告无棣荣昌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黄河三角洲融鑫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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