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6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4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应立即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投入产出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入时机、资金规模、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放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存款余额,每月须将募集资金使用、存放情况,按项目、账户汇总,报董事长、总经
理并由董事会秘书室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募集资金支出须由责任部门(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公司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并由项目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或董事长按审批权限联签后付款。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部门(单位)提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其内容至少包括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